赠与物品出了事故,赠与人担责吗

刘某和王某快结婚了,两人来到一家名叫“百年好合”的婚纱店拍婚纱照。两人选择了一个价格实惠的套餐,除了拍婚纱照,店家还会赠送一套厨房用具,包括一个热水瓶。

两人拍完婚纱照后,婚纱店老板按照套餐约定,送上了赠品。可还没等到结婚,就出了事。刘某在用热水瓶倒开水时,热水瓶突然发生爆炸,热水烫伤了他的手和脚,他被紧急送到了医院。医生告诉王某,刘某至少要住院半个月,治疗费需要七八千元。

望着躺在病床上的刘某,王某十分心疼,意想不到的横祸让他们不得不推迟婚期,未婚夫受罪不说,而且还要损失不少医药费。造成这种伤害的罪魁祸首就是那个热水瓶,那家婚纱店的老板得承担责任,别的不说,这医药费他总得出吧。于是,王某就去了婚纱店。

婚纱店老板听说热水瓶出了事故,深表同情,但听到王某要他赔偿医药费,马上就变了脸色。他说,热水瓶是赠送的,属于赠与物品,现在热水瓶出了问题,又不是他故意做的手脚,他不应该承担责任,也不应该赔偿医药费。

王某见老板推卸责任,自然不答应,说热水瓶是赠品不错,但它是从婚纱店里出来的,现在质量有问题,出了事故,婚纱店老板应该负责赔偿他们的损失。

两人争执不下,围观的群众中有个认识双方的熟人,当即出面调解,他指出,热水瓶虽出了事故,但毕竟是婚纱店白送的,让其全额赔偿,有些说不过去;而王某家虽说白得了一个热水瓶,却因此被烫伤,受罪不说,还要承担医药费,这也太亏了。不如两家各退一步,医药费双方各承担一半。

王某见有熟人说和,觉得这个方法还能接受,也就点了头。可婚纱店老板却不肯让步,一分钱都不愿意出,还说他问过朋友了,赠与的东西有瑕疵,只要不是赠与人故意隐瞒,出了问题,赠与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见婚纱店老板执意不赔,王某只好自认倒霉。躺在病床上的刘某了解到事情经过,觉得婚纱店老板的做法太不近人情,于是决定咨询一下学法律的朋友。

朋友告诉他,根据法律规定,赠与的物品有瑕疵,赠与人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

刘某听了,还是觉得心有不甘,便把婚纱店老板告上了法庭。

故事涉及了一个法律问题,即赠与人对赠与物产生损害的担责范畴。

根据《民法典》第661条、662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以外,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故事中,婚纱店老板赠与王某的热水瓶有质量问题,这就得看赠与时是否有特别的约定和保证,或者婚纱店老板对热水瓶有瑕疵是否知情不报,如无这两个法定情节,婚纱店无赔偿的法律依据。王某完全可以要求婚纱店提供购买热水瓶的合法凭据,向商家或厂家提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