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与舞蹈

书法与舞蹈历来被称为“姊妹”。宗白华先生在《美学散步》一书中提出:“中国的绘画、戏剧和中国另一特殊艺术——书法,具有共同的特点,这就是它们的里面都贯穿着舞蹈的精神,由舞蹈的动作显示虚灵的空间。”

抒情性是舞蹈和书法共有的艺术本质特征。舞蹈利用舞台空间塑造形象,构成不同的时间运动线,从而呈现不同的舞蹈风格;书法则于平面的宣纸上塑造形象,构成不同的时间运动线,从而呈现不同的书法风格。运动线是舞蹈与书法各自抒情性的表现手段之一。

如果说舞蹈是对人体动作、姿态的造型美化,那么,书法则是对其点画、姿态造型美化,一个通过人体,一个通过汉字,殊途同归,共同表现思想感情,反映生活美的属性。

造型性是舞蹈与书法各自抒情性的表现手段之二。舞蹈家在舞台上翩跹的身影恰似书法家手中飞舞的笔墨,舞蹈家与书法家通过人心、身体协调的内外运动,将种种情感波澜表现在舞动的身姿和飞动的笔墨之中,从而抒发不同的情感,使观赏者进入审美境界。

舞蹈与书法同属视觉艺术,也同属表演艺术。舞蹈的表演是艺术展现的最终目的,它会随演即逝,而书法的表演只是一个过程,最终目的是展现书法作品,书法作品是不会消失的。书法家表演(即创作)的过程,也与舞蹈一样,非常精彩、优美。

柏拉图曾说,舞蹈是以手势说话的艺术。该论断虽不甚准确,但说明动作是舞蹈的独特表现手段。舞蹈本来就是人体的动作来构成艺术语言。舞蹈中一些公认的手、足、头的姿态都来自动作过程的一个平衡的瞬间,与书法的横、竖、撇、捺、提、折等具体点画相同。

王朝闻先生在《门外舞谈》中认为,中国书法的点画与古典舞蹈的动作存在着“一种形式方面的联系”。他说:“这种联系的事很多。例如‘一’字在用笔方面的特点——下笔与收笔所显示的如意(侧卧着的S),与舞蹈的出手——欲右先左和欲左先右的过程多么接近。”尤其行书和草书的造型变化以及运动迁转,与舞蹈有更多的相似处。

唐代着名书法家张旭的草书《古诗四帖》那“神虬腾霄”的气势、“旋风骤雨”的动态、“夏云出岫”的变幻、“奔蛇走虺”的线条、“回环圆转”的体势,综合起来,立即会使人想到杜甫《观公孙大娘弟子舞剑器行》诗中对剑舞的描写:“耀如羿射九日落,矫如群帝骖龙翔。来如雷霆收震怒,罢如江海凝清光。”

传说张旭草书即从公孙大娘剑舞的淋淳顿挫的气势和节奏中以及浓郁豪荡的神韵里汲取灵感,得其神,自此草书长进,传为佳话。今天,公孙大娘的剑舞早已失传,但我们却从张旭的草书中看到了她那优美的舞姿。

韵律和节奏是舞蹈与书法表情性富于变化的基本要素。舞蹈时,演员的全身为了表示韵律和节奏,必须不停运动,并保持动作间的连贯与和谐,这就要求所有固定的平衡姿态不得不随着演员动作的变化而变化,如同书法创作时所有点画的固定写法与形态都必须在运动中根据上下左右的情况,或长或短、或高或低,作各种各样的变化一样。

舞蹈演员那行云流水的舞步轨迹,如果用墨线描绘下来,肯定与节奏分明、连绵相属的草书线条别无二致。如果说不同的节奏形成了不同的舞蹈律动与风格,表现不同的感情与思绪,那么,不同的节奏,亦会形成不同的书法流动美与书风,表现不同的情感与审美特征。

英国人罗杰·弗莱说:“中国艺术首先引人注目的是在其中占首要地位的线的节奏。我们注意到,这种线的节奏又总是具有流动和连续的特征,这真是一种用手画出来的舞蹈的曲线。”

中国书法艺术与舞蹈虽是两种艺术门类,但它们的审美属性可以说是相通的。20世纪80年代,某些国内外的书法家和舞蹈家曾尝试将书法与舞蹈合为一体,演员的舞蹈动作配合幕布背景上变幻的书法作品,编排了“墨舞”剧目,在美国和国内演出过,受到了一定的好评。舞蹈艺术的动态存在于表演过程中,而书法艺术的流动表现已经凝固在线条中,正如郑诵先生所说:“舞蹈是动态的书法;书法是婀娜多情的舞姿。”

实际上,任何可以称为艺术的东西或多或少都与书法艺术有某些联系。有的比较明显,有的比较隐晦。除绘画、音乐、舞蹈以外,还有篆刻、建筑、戏曲、文学、雕刻、军事、棋类等都与书法艺术颇有通理之处。

如果说西方一切艺术都是趋向音乐的动态,那么在中国,一切艺术都与书法有不解之缘。它们有区别,又有共同之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在联系与影响中互相促进,互相借鉴。书法是中国艺术中最高级的表现形式,熊秉明先生把它称为“艺术中的艺术”一点也不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