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刑喊冤(2)

2、疑窦丛生

光绪八年(公元一八八二年)九月十四日,刑部接到上谕:胡体安等抢劫案经河南巡抚梅启照、李鹤年审讯结案,但临刑前胡体安大呼冤枉,命令刑部迅速查明案情上奏。

刑部随后上奏,经查阅梅启照、李鹤年原奏,疑点很多,提议将相关人员提押到京,经刑部审讯后再定案。刑部认为,该案经御史闻讯上奏,朝野上下议论纷纷,案件究竟是否存在冤情?如果不经过详细、谨慎的审讯,不足以定案。随之圣旨命令刑部,立即让李鹤年将所办案件的证人和卷宗派员妥善快速解送到京,交刑部用心审查,务求水落石出,不得存在任何冤枉和纵容。

后河南巡抚等再次上奏,将强盗正犯程孤堆、王牢夭定为斩立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牵涉张凤魁杀死王三娃一案,准备暂行羁押等候办理。刑部认为,上述做法确实荒唐,请旨将该省草拟文书的糊涂官员先行处理。圣谕指出,相应官员等待该案定案时,一并声明请示。

后相关证人押解到京,查明所谓的强盗正犯胡体安,其实为王树汶顶替,是镇平县捕快刘学太行贿受贿、操纵而成。刑部因此上奏剖析,王树汶并不是胡体安。原办案知县马翥也押解到京,马翥亲口交代了自己原办案件的错误和荒唐,这和河南巡抚的二次上奏,存在许多不符,刑部因此指明河南巡抚复审的捏造掩饰之处。

但河南巡抚固执己见,在上奏中大肆狡辩。为此,刑部又调取了该省所取邓州知州及罪犯妻子、族人、邻居的证词,都说王树汶于光绪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从家中逃出,而定案时则改为光绪四年九月,明显自相矛盾。

王树汶既然和胡体安父子相称,那王树汶和胡体安是如何共谋抢劫的?王树汶纠集的同伙究竟是什么人?王树汶此前供述中都没有涉及,如此办案,自然不合情理。至于所谓赃物,更是没有一个可以作为证据的。河南省报告中含糊其词,只说胡体安的赃物和王树汶的赃物完全一样,明显是枉法裁判,栽赃陷害。

同时,对在野外为强盗看守衣物的罪犯,按为强盗望风、接赃的法律条文判刑,犯罪情节和罪行处罚都不相适应。刑部提出,是否将复审该案的南阳知府王兆兰、马永修押解到京进行对质,以查明案情,让他们心服口服。或不押解他们到京对质,就按刑部现查明案情进行定案,两种意见一并上奏,请示圣谕。圣谕指示,由刑部按现有证据定案上奏。

刑部审查认为,王树汶临刑喊冤的根由,应以是否另有胡体安其人来判断。王树汶有无冤情,尤应以他是否和其他案犯共谋抢劫为依据。为此,刑部提押王树汶进行现场审讯。

3、真相大白

提审中程孤堆、王牢夭供述,王树汶听从胡体安安排,抢劫张肯堂家,王树汶在寨门持杆看人,等待事后分赃。王牢夭是程孤堆纠集的,程孤堆则是他平素认识的刘三、李大黑火烧脸纠集的。

至于河南巡抚所引张凤魁杀人一案,经过讯问主要证人,何周经、郑宽长都供称,程孤堆、王牢夭都没参与作案。自然不能依据缥缈无据的案件,将涉嫌抢劫、可能处死的重刑犯以等待对质为由胡乱羁押。

王树汶本人只供认于光绪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从自家逃出,被胡广得诱骗威胁同行,胡体安逼令王树汶为他服役,携带烟袋。二十七日晚,王树汶跟胡体安走到不认识的旷野地方,胡体安同伙将衣服脱下,胡体安命令王树汶和另外两人看守衣服。胡体安并未告知王树汶抢劫情由。经和程孤堆、王牢夭对质,程孤堆、王牢夭都供称,王树汶的确没参与作案,只在外望风。

讯问镇平县地保金振梆,称王树汶实为光绪五年十月逃出,而非四年九月。差役吴全、乔四、牛振江、王城得,营兵王得训、阎城淋,书吏王青元、王棠阶,失主张肯堂,主要证人赵荣溃、王殿杰,也将刘学太如何教他们虚假供述,王树汶如何承揽了自己没犯的罪行,县衙如何刑讯逼供,省衙如何诱骗串供等等情节,逐一详细说明。因此,胡体安并非王树汶,而是另有其人,王树汶不应判处死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毫无疑义。

刑部会同都察院、大理寺当面讯问案犯时,各案犯都供述稳定、没有变化。刑部查明,该案原审知县马翥到任伊始,对镇平地方所有事务一片生疏,导致外面贼匪横行,以身试法,内部差幕勾结,玩弄权术。马翥只顾考核成绩,操之过急,对相关情况不仔细调查研究,事事听从品行恶劣的手下幕府指使,试图只拿王树汶一人而破解所有抢劫大案,以堵塞失主之口,导致真正的江洋大盗金蝉脱壳,李代桃僵。

复审案件的南阳知府王兆兰、马永修只是官官相护,保全官局,放弃案件真相不予查究,张冠李戴确定强盗和赃物,将此物指为彼物,更改案中时间,将两人作为一人。

河南巡抚等对案件不加细察,受到下属愚弄,虽然两次抓获刘学太到省,继续任其逍遥法外,只以案犯供述前后不一,草率将王树汶定为强盗从犯,使贪官污吏侥幸逃脱,冤假错案不能纠正。

总之,该案原审以荒谬开始,以捏饰终结,复审以掩盖原审漏洞开始,以罗织罪状、周密罪行终结,案件真实情况几乎全部消失。幸亏唐咸仰给涂宗瀛的奏章,真实可靠,显露端倪。

程孤堆、王牢夭的确是强盗正犯,不便长期羁押。王树汶与胡体安确属两人,虽然抓获胡体安遥遥无期,但在案多人的供述相互印证,确凿无疑。刘学太、刘全太、刘黑十、施游伯都在狱中病故,该案牵连证人很多,不能将他们长期羁押,以免拖累无辜,应遵照谕旨,立即结案。